农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课程编号】:NX19531
农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税务会计培训
【培训课时】:可根据客户需求协商安排
【课程关键字】:税收优惠政策培训,纳税筹划培训
我要预订
咨询电话:027-5111 9925 , 027-5111 9926手机:18971071887邮箱:Service@mingketang.com
一、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2.财税[2017]37号文件出台后农产品行业抵扣政策变化。
3.财税[2017]37号农产品食品注释新政变化与企业应用
4.农产品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类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税法注释所列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二、 农产品企业纳税筹划
(一)农产品企业初创期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应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创期开始。
1.合理选择企业结构。
2.合理选择企业类型。
3.合理区分业务块。
4.正确选择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本文主要结合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的特殊性,探讨其在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运输环节的税收筹划方法。
1.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生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3.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运输环节的税收筹划,要结合运输企业及运输方式的选择来进行。
①运输企业的选择。
②运输方式的选择。
三、粮食行业税收
一)、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
(二)救灾救济粮
(三)水库移民口粮
二)、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杜老师
财税专家--杜秋娟简介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2007年获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任职于上海税务干部学校,兼任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兼职师资,上海海关学院税务硕士行业导师。
主讲课程:
《企业营改增实务与节税方略》、《建筑房地产营改增准备与纳税规划》、《物流业营改增难点与纳税规划》、《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准备与纳税规划》、《金融业营改增要点难点》、《国际税收基础》、《企业对外支付的纳税管理》、《企业离岸资本运作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税务稽查》、《关联交易的检查与纳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划暨风险防范》、《制造业税收政策分析与风险控制》、《融资租赁税收分析》、《出口退税新政与骗税风险防范》、《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解析》等课程。
主要科研成果:
编写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培训系列教材(版权归属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实务》,2009年8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主持编写《出口退(免)税实务》,于2012年3月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与会计实务》 ,于2012年12月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
主编《非居民税收政策与反避税实务与案例分析》教材,2014年9月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发表论文多篇。
培训过的客户:
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讲授相关课程。为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河南公司、贵航集团、河北日报社、深圳装饰集团、通威股份、周大福珠宝、上海浦东发展建设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中建八局、中交二航局、湖南龙骧集团、绵阳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绿地物业、二十一冶、海航酒店集团广东华贸集团公司等公司讲授税务筹划课程。
我要预订
咨询电话:027-5111 9925 , 027-5111 9926手机:18971071887邮箱:Service@mingketang.com
企业管理培训分类导航
企业培训公开课日历
2025年
2024年